我省制定新律师服务收费政策的原则是如何把握的?
时间:2013-09-16 10:17
   第一,指导思想明确。我们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政策时,一是关注民生。联系我省经济发展情况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际,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的收费政策力求让老百姓请得起律师。如:计件收费的最低标准参照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财政补助的标准,定为每件800元;二是落实政策。此次制定收费政策,凡是国家的《办法》已做明确规定的,以国家的规定为准。尤其是对重要的条款,如:便民利民原则、政府指导价范围、律师收费环节和程序、强化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国家《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是注重衔接。一方面,注重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衔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施行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法律地位有了根本的变化,担负的职责更重,因此,对刑事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上限作了适度调整,以保障律师行业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注重与周边省份收费标准相衔接,2006年国家出台了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周边省也都陆续出台律师服务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我省在制定收费政策时,注意把握与周边省份的标准相衔接。 

   第二,制定程序规范。我们在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政策时,严格遵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认真履行价格成本调查,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落实价格决策集体审议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的要求,本着兼顾律师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和委托人承受能力的原则,省物价局与省司法厅于2011年下半年就着手启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标准的制定工作。在充分考虑我省实际情况及借鉴兄弟省份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收费政策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征求基层价格部门、司法部门意见,并通过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与此同时,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先后到南平市、福州市等地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主管部门、律师事务所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最后提交省物价局会议集体审定。 

   第三,收费标准适中。调整后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与省外相比属中等偏低水平,符合我省居民收入居周边省中等偏下水平的实情。如:我省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均处在毗邻省份中下水平。此次修订新标准,在原基础上,对刑事案件设定了收费下限,设置了一定的区间,基于以下因素考虑:首先,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差别较大,沿海与内地、城市与乡村律师收费水平差距也较大,对收费标准设置一定的区间,便于实践中操作。其次,下限主要从保护委托人的角度,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参照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财政补贴标准设定的。其中,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律师收费下限定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财政补贴标准的下限或接近下限;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或自诉案件代理人的收费下限在补贴标准的幅度内。再次,新标准的上限与2002年标准相比,有一定幅度的调整,但符合我省实际。如,计时收费标准的上限比原标准的每小时1000元,调增了200元;刑事案件由于它的特殊性,也有一定幅度的调整。主要理由:一是2002年标准施行至今已10多年。10多年来,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原律师收费标准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二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是辩护人,而不仅仅是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更大,担负的职责更重;三是我省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案件比例较低,不足30%,其中还包括法律援助案件。除了律师法定权利落实不到位、存在一定风险外,律师服务收费低也是一个因素;四是我省律师队伍规模较大,律师是全国性竞争的行业,指导价上限调高主要是鼓励律师事务所创品牌,引导律师提升服务质量,同时吸引一些知名律师入闽。
来源: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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