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作了哪些修订和完善?
时间:2013-09-16 10:15
   第一,明确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律师服务收费要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这些规定,对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服务为民,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信誉,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二,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收费方式。一是确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进行了界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余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是明确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可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三种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采取何种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照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范围和收费环节。明确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收费合同或条款、变更合同或条款、预收、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针对近些年风险代理收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引导规范,明确风险代理适用范围,律师事务所只有在办理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为了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严禁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四,完善了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举报或投诉。同时,继续保留并完善提前终止委托关系应退还律师服务费的相关规定。

   第五,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管。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规定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等情形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律师有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形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从制度上防止律师收费不透明、不规范、乱收费现象。
来源: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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