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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对象:是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法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
2.特殊对象:(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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