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 林金东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0日左右,林某入职马尾某餐厅处工作,从事厨房火锅、煎焗、水果房、打荷等岗位。双方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注劳动合同原件在马尾某餐厅处),每三年签订一次合同,林某分别于2015年、2018年各签一次《劳动合同》。马尾某餐厅自2018年年底才为林某办理社医保,每月工资平均由最初的2400元涨至如今3927元左右,工资是通过林伟某的自然人户名银行转账支付,工资一般是下个月的月底发上个月工资。2020年年初因遭遇新冠疫情,林某被通知停岗至今,工资只发放到2020年1月份。马尾某餐厅于2020年2月底已恢复正常营业,生意渐如往常。迄今为止,马尾某餐厅未发放林某2020年2月份到5月份工资,林某多次口头催促,马尾某餐厅均不予理会。无奈之下林某来到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为林某指派福建君顺律师事务所的林金东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深入了解分析案件的情况并为林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林某表示若马尾某餐厅通知其回去上班,其也不同意再回去上班了,愿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承办律师了解了林某的真实想法后建议林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林某听取承办律师的建议向公司书面发函表示马尾某餐厅自2020年2月份至今未发放工资,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林某自2020年6月7日起解除与马尾某餐厅的劳动合同关系。
在林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承办律师代理林某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请求裁决确认林某与马尾某餐厅自2015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马尾某餐厅支付林某自2020年2月份至2020年6月6日止拖欠的工资计7900元;三、请求裁决因马尾某餐厅向林某支付自2015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6日止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21600元。
公司辩称:一、马尾某餐厅已支付给林某2020年2月、3月、4月的工资,每月工资金额为803.53元,鉴于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马尾某餐厅延期发放工资,符合当前关于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国家政策规定,林某以马尾某餐厅未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关于林某请求确认林某与马尾某餐厅自2015年5月20日到2020年6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问题,马尾某餐厅与林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期间是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承办律师认为,一、林某与马尾某餐厅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2015年5月20日,林某由马尾某餐厅招用,从事厨房火锅、煎焗水果房、打荷等工作,按照马尾某餐厅工作的实际要求上下班,并由马尾某餐厅发放工资,这些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素,从2015年5月20日起依法应成立劳动关系。双方分别于2015年、2018年各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注合同原件都存放于马尾某餐厅处),林某提交的证据包括银行交易流水、工作牌、工作水杯、社医保缴费明细表等。其次,银行卡流水显示至2015年6月17日起,马尾某餐厅通过其股东林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发放林某2015年5月份11天工资857.81元。2015年6月份工资至11月份工资,由于马尾某餐厅自己原因临时用中国银行卡(附言:福州市鼓楼区荷塘月色餐厅)发放林某工资。至2016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马尾某餐厅发放林某工资及年终奖均是通过林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发放。第三,至2016年起,马尾某餐厅才开始段段续续通过单位名称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鼓楼区五四路分公司为林某缴纳社医保,2015年及2016年中有7个月是林某自己通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医保。第四,根据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基本信息显示:福州市鼓楼区某月色餐厅、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鼓楼区五四路分公司、福州市马尾区某时尚餐厅三家法定代表人均为林XX,股东均有林XX,营业范围均包含餐饮类,因此结合工商登记信息内容可以认定福州市鼓楼区某月色餐厅、福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鼓楼区五四路分公司、福州市马尾区某时尚餐厅三家公司存在人事及业务上的关联性。以上事实及证据都能充分显示人员重合、地点重合、财务重合、股东重合,林某林云与马尾某餐厅自2015年5月20日起双方就成立劳动合同关系。二、某时尚餐厅拖欠林某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支付林某2020年2月份至2020年6月6日期间拖欠的工资7900元。2020年年初餐厅因遭遇新冠疫情,林某被通知停岗,工资只发到2020年1月份。但马尾某餐厅于2020年2月底已恢复正常营业,生意渐如往常。期间林某多次催促马尾某餐厅发放工资或者等待复岗通知,但直至2020年6月6日某时尚餐厅均无任何回复。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方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五)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支付工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及(六)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而在本案中,从2020年年初通知停岗至今,马尾某餐厅从未与林某协商过停岗期间工资发放及马尾某餐厅从2020年2月底恢复营业至今未通知林某复岗,反而还去对外招聘新员工(详看补充证据清单中的照片)。因此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方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点,工资发放问题,林某认为马尾某餐厅支付其2020年2月份至2020年6月6日止拖欠的工资计7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林某的主张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三、因某时尚餐厅长期拖欠林某工资,其于2020年6月7日向马尾某餐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解除,该餐厅应当支付林某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某时尚餐厅长期拖欠林某工资,林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有法律依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林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927元/月,在职时间为5年零15天左右,故某时尚餐厅须向林某支付五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1600元(3927元/年×5.5年)。
【承办结果】
经过仲裁审理,查清了事实,依法支持了林某的仲裁请求。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后裁令一、马尾某餐厅应当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林某支付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生活费4176.63元;二、马尾某餐厅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偿17460.3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林某经过两个多月的仲裁,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终于拿回自己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疫情期间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2020年初,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疫情使全国餐饮业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打击,大量餐饮门店停止营业,造成包括马尾某餐厅在内的中小型餐饮企业经营惨淡,人员待岗闲置,企业资金压力巨大,面临闭店、歇业等生存问题,马尾某餐厅属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而在本案中,有证据表明马尾某餐厅于2020年2月底已恢复营业,且于2020年6月8日向林某支付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的工资,明显超过了法律、政策允许的可能缓发工资的期限,严重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林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
在日常生活中,用人单位常常会利用政策对其有利的方式对员工采取延迟支付工资,特别是最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经营压力大,生存处境难的状况,很多采取延迟复工或延迟支付工资方式来达到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节省经营成本的目的。面对此种情形,不要被用人单位强势的手段吓退,自动选择离职。希望各位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穿上法律的铠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战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