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0-3000-2024-0001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4-07-08
- 标 题: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3067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司〔2024〕53号
- 发布日期:2024-07-10
- 有 效 性: 有效
陈立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福州市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监管的建议》(第20243067号)收悉,由我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分办。我局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4年5月,国务院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的行政审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设立,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也不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管。
近年来,我市法律服务市场出现大量“法律咨询公司”、“法律服务公司”等公司,这类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的设立,由于门槛低、成立快、责任小,发展迅速。截止2024年4月,全市经营主体中字号名称包含“法律咨询”或“法务咨询”的主体有217家,经营范围含有“法律咨询”的主体逾8500家。越来越多的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以法律服务提供者身份加入到法律服务市场行列中,由于存在不具备基本的法律服务专业能力、服务质量低下以及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法律类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您提出的加强对我市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监管的相关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我局将认真研究并立足职能,配合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行业监管。为了防止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成为律所、律师的诉讼掮客,我们将会同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和投诉查处力度,打击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之间不正当业务往来。
二是强化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诚信档案”,通过福建法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即时查询,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弄清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之间的差异,从而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三是密切部门沟通。加强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律师协会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移送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有关投诉件;联合开展法律服务市场调研,不断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是推动立法保障。对于您提出的提高准入门槛等建议,我们将适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在《律师法》修订时,补充规定对没有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从事律师业务机构的处理,通过立法强化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监管。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司法行政工作,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陈建新
联 系 人:刘志杰
联系电话:0591-83581397
福州市司法局
2024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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