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10-3000-2024-0001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4-07-03
- 标 题: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司〔2024〕87号
- 发布日期:2024-07-05
- 有 效 性: 有效
市局相关处室:
为做好我市2024年法律服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保证执法检查公平、公正、公开,我局结合我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将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州市司法局
2024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司法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为做好我市司法行政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持续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福州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抽查时间
2024年7月-2024年12月
二、抽查对象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
三、抽查频次
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各开展“双随机”抽查1次,按照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法律服务机构数的5%抽取检查对象(至少2家),一年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可根据管理工作实际,调整抽查频次或单次抽查机构数量,但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抽查。
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法律服务机构,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实施抽查
承办业务处室在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查工作要求,组织检查人员完成检查工作。抽查方式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材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实施抽查工作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随机抽查工作通过拍照、录像、现场检查笔录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全程参与。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五、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工作要求,自抽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互联网+监管”平台,并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业务处室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科学安排检查库执法人员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提高检查水平,将监管落到实处。
(二)规范开展工作。业务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文件的规定要求,严格抽查程序,规范执法信息管理,保障执法工作质量。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福州市司法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安排表
附件
福州市司法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安排表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方式 |
完成时限 |
1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律师法》第四条 |
律师工作处 |
1.律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2.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3.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情况; 4.律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5.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5% |
现场 检查 |
12月底前 |
2 |
公证执业监督检查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5% |
现场 检查 |
12月底前 |
3 |
司法鉴定执业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3.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5% |
现场 检查 |
12月底前 |
4 |
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
律师工作处 |
1.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情况;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等情况。 |
1-2家 |
现场 检查 |
由承办处室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开展1-2次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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