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0-3000-2023-0002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3-05-29
  • 标    题: 关于市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第20233166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司〔2023〕63号
  • 发布日期:2023-06-01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市十四届政协二次会议第20233166号建议的答复
榕司〔2023〕63号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3-06-01 17:11

尊敬的黄茂顶委员:

  您《关于创新司法鉴定举措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建议》(第20233166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结合我局职权范围,就您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局主管司法鉴定范畴的说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和《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鉴定类别只有“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鉴定”四大类。

  司法鉴定的具体执业分类,在《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9〕56号)、《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5号)作了明确规定。

  您在提案中提及的酒精鉴定和笔迹鉴定属于我局监管的司法鉴定事项,但房屋质量、产品质量、工程造价、财产损失等鉴定事项,不在上述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文件中,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事项。因此,我局仅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司法鉴定相关情况进行答复,其他鉴定事项由相关主管部门反馈。

  二、关于司法鉴定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

  (一)司法鉴定收费基本情况

  目前,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相关的文件主要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2018年9月28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告》(闽价通告〔2018〕32号)、福建省发改委 福建省司法厅2019年5月21日印发的《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闽发改服价〔2019〕330号)和《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涉及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认定标准的通知》(闽司〔2019〕78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已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共有87项,其中法医类42项、物证类15项、声像资料及电子数据类20项。其他未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外,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三类司法鉴定项目已基本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您在提案中提及的酒精鉴定,属于法医毒物项目,收费标准为450元。笔迹鉴定属于文书物证鉴定项目,不涉及财产的收费标准为2500元;涉及财产的,参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费和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收费的做法,按标的额收费,但单个检材最高不超过5万元;涉及多个检材的,从第二个检材开始按不超过表列标准的50%收费。

  2020-2022年,我市共办理司法鉴定业务98319件,业务收入16739万元,平均每件收费1703元。当事人反映鉴定费用高的情况,可能主要还是集中于房屋质量、产品质量、工程造价、财产损失等不属于司法鉴定且未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事项。但不可否认,我局主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司法鉴定项目,不同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会存在一定差异。还有一些重大疑难复杂鉴定,需要咨询专家意见,费用也会有所增加。

  (二)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处(室)应根据协商选择、随机选择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鉴定机构。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对“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材料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由于每个鉴定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存在差异,重新鉴定要求司法鉴定人具有高级职称等因素,有可能存在因检材不完整、不充分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技术条件、鉴定能力,鉴定机构不接受委托的情况。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如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我局可依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相关规定

  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或者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实施鉴定。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不足,不符合相关的鉴定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我局可依据《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司法鉴定服务规范化和评价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一)司法鉴定服务规范化工作开展情况

  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试行)》《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实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事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局在日常监管中严格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认真执行相关程序要求,完善机构内部质量管控体系,将规范化渗入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通过投诉调查处理、文书质量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活动,强化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近年来,我局已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进行鉴定等问题的4家司法鉴定机构和10名司法鉴定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考核评价工作情况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是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评价的重要工作。每年上半年,从执业资质情况、依法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其他情况等五个方面,对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从执业资质情况、执业表现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其他情况四个方面,对司法鉴定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在省司法厅网站公告并记入执业诚信档案,作为省司法厅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依据,也是司法机关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参考。

  四、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您关于“用标准化推动司法鉴定服务规范化”“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评分”等建议,为我局下一阶段的司法鉴定监管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方向。针对您的宝贵建议,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监管质效。

  (一)持续加强监管,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规范化水平

  严格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执法检查和年度考核等工作为抓手,严厉查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违规收费等违法违规执业活动。完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两结合”管理机制,健全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落实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工作,形成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监管合力。完善福州市司法鉴定协会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准入、质量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作用。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全面评查工作,贯彻落实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退出机制,清除不合格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二)完善评价机制,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

  2022年,省司法厅在福州等地开展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综合评价试点工作。今年4月,省司法厅向各设区市征求了关于《福建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综合评价及等级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待省司法厅研究完善后将下发各设区市施行。该办法从资质条件、鉴定能力、鉴定质量、诚信状况等四个方面,按百分制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评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分为A、B、C、D四个等级。该项工作开展后,我局将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及等级评估结果,并向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等相关单位通报,作为相关部门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分管领导:丁 萍

  联 系 人:翁绍华

  联系电话:1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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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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