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0-3000-2023-000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3-01-30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司〔2023〕6号
- 发布日期:2023-02-0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做好我市2023年法律服务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保证执法检查公平、公正、公开,市局结合我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司法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现将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州市司法局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司法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根据《福州市“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联合监管办〔2020〕4号)相关要求,结合福州市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紧密围绕福州市中心、重点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充分运用随机抽查的工作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杜绝随意检查,提高监管效能。
二、抽查时间
2023年2月-2023年12月
三、抽查对象
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
四、抽查频次
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双随机”抽查1次。按照检查对象名录库内法律服务机构数的5%抽取检查对象(至少2家),一年内对同一抽查对象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可根据管理工作实际,调整抽查频次或单次抽查机构数量,但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抽查。
对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法律服务机构,可减少随机抽查频次。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可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五、实施抽查
承办业务处室在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查工作要求,组织检查人员完成检查工作。抽查方式可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材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实施抽查工作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随机抽查工作通过拍照、录像、现场检查笔录等方式记录检查过程,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六、信息公开
按照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工作要求,自抽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福州市行政执法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互联网+监管”平台,并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相关业务处室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对检查库执法人员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动员和协调安排,提高检查水平,将监管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责任。相关业务处室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本计划,切实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
福州市司法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方式 |
完成时限 |
1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律师法》第四条 |
律师工作处 |
1.律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
5% |
现场 检查 |
第一次:6月底前;第二次:12月底前 |
2 |
公证执业监督检查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1.组织建设情况; |
5% |
现场 检查 |
第一次:6月底前;第二次:12月底前 |
3 |
司法鉴定执业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
5% |
现场 检查 |
第一次:6月底前;第二次:12月底前 |
4 |
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
律师工作处 |
1.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
1-2家 |
现场 检查 |
由承办处室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开展1-2次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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