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0-3000-2022-0003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2-09-05
- 标 题: 关于印发《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司法鉴定类)》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司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09-06
- 有 效 性: 有效
市局机关各处室:
2022年9月1日,市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司法鉴定类)》,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福州市司法局
2022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司法鉴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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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
1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如超过1万元,按1万元处罚)。 | ||
较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且在3个月以内,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如超过2万元,按2万元处罚)。 | |||||
严重 | A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且在6个月以内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如超过2.5万元,按2.5万元处罚)。 | ||||
B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或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如超过3万元,按3万元处罚)。 | |||||
2 |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一般 | 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改正,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不超过3件。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4-5件。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6-10件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超过10件或造成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3 |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且在3个月以内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且在6个月以内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且在一年以内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违法状态持续时间超过一年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4 |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一般 | 违反规定变更住所,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 警告,责令改正。 | ||
较重 | A | 违反规定变更除住所以外的其他事项,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且在6个月以内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且在一年以内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年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5 | 对司法鉴定机构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一般 | 涂改司法鉴定许可证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出租司法鉴定许可证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6 | 对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
一般 | 只涉及1个鉴定案件,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涉及鉴定案件2-3个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涉及鉴定案件4-6个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涉及鉴定案件7-12个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涉及鉴定案件超过12个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7 | 对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一般 | 无正当理由拒绝个人司法鉴定委托,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责令改正。 | ||
较重 | A | 无正当理由拒绝个人司法鉴定委托,造成不良后果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无正当理由拒绝执法办案机关司法鉴定委托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无正当理由拒绝司法机关司法鉴定委托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 |||||
严重 | 严重影响诉讼活动,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8 | 对司法鉴定机构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七)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
一般 | 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且在6个月以内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且在一年以内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持续时间超过一年且在二年以内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持续时间超过二年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9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八)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
一般 | 超过法定时间10日以内出具鉴定意见,未对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有约定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计算超期天数) | 警告,责令改正。 | ||
较重 | A | 超过法定时间10日以上30日以内出具鉴定意见,或虽不超过10日,但对办案机关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有约定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计算超期天数)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超过法定时间30日以上出具鉴定意见。(有约定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计算超期天数)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 |||||
严重 | 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诉讼、执法活动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10 | 对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
一般 | 提供不真实材料,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并重新提交真实材料。 | 警告,责令改正。 | ||
较重 | A |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接受检查、调查和年度考核,提交相关材料。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在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检查、调查和年度考核时不予配合,拖延时间、提交不真实材料。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经司法行政机关约谈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不真实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3份以上。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 |||||
严重 | 曾因本项违法行为被处罚,又发生该项违法行为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11 | 对司法鉴定机构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一般 | 经教育规劝后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受援助人员损失。 | 警告,责令改正。 | ||
较重 | A | 造成受援助人损失五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造成受援助人损失超过五万元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12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一般 | 未影响鉴定实施 | 警告,责令改正。 | ||
较重 | A | 丢失或部分损毁的司法鉴定材料可以重新获取,但导致鉴定时限超出法定或原约定时限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丢失或全部损毁的司法鉴定材料可以重新获取,但因时间原因影响了鉴定条件或鉴定结果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司法鉴定材料丢失或全部损毁,且该鉴定材料无法重新获取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 |||||
严重 | 曾因本项违法行为被处罚,又发生该项违法行为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13 | 对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但在3个月以内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但在6个月以内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但在一年以内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年或恶劣影响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14 | 对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
一般 | 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立即改正,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1-3件。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4-5件。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6-10件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超过10件或造成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15 | 对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一般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1次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2次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3次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4-5次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超过5次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16 | 对司法鉴定人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四)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
一般 | 不履行保密义务,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不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当事人在办案机关收到鉴定意见书前知晓鉴定意见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未履行回避义务,导致司法鉴定意见书未被采信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2次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3次以上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17 | 对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
一般 | 提供不真实材料,在被发现前主动交代并重新提交真实材料。 | 警告,责令改正。 | ||
较重 | A |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接受检查、调查和年度考核,提交相关材料。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在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检查、调查和年度考核时不予配合,拖延时间、提交的不真实材料1份。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经司法行政机关约谈、下发整改通知书后,仍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2份以上。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 |||||
严重 | 曾因本项违法行为被处罚,又发生该项违法行为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18 | 对司法鉴定人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一般 | 涂改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出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19 |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
一般 | 涉及鉴定数量仅1件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较重 | A | 涉及鉴定数量2-3件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涉及鉴定数量4-5件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涉及鉴定数量6-10件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曾因本项违法行为被处罚2次或涉及鉴定数量超过10件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20 | 对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八)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一般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内 | 警告,责令改正。 | ||
较重 | A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2个月但在3个月以内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但在6个月以内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但在一年以内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 |||||
严重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年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21 | 对司法鉴定人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一般 | 经教育规劝后能立即改正,未造成受援助人员损失。 | 警告,责令改正。 | ||
较重 | A | 造成受援助人损失5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 | ||||
B | 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C | 造成受援助人损失超过5万元 | 责令改正,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22 | 对司法鉴定人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较重 | A |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超过5万元但在10万元以下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超过10万元但在20万元以下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超过20万元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23 | 对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
较重 | A | 骗取登记1个鉴定项目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骗取登记2个鉴定项目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骗取登记3个鉴定项目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第二次骗取登记或骗取登记的鉴定项目超过3个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24 | 对司法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
较重 | A | 骗取登记1个鉴定项目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骗取登记2个鉴定项目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骗取登记3个鉴定项目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第二次骗取登记或骗取登记的鉴定项目超过3个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25 | 对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
较重 | A | 涉及鉴定数量1件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B | 涉及鉴定数量2件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C | 涉及鉴定数量3件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曾因本项违法行为被处罚,又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涉及鉴定数量4件以上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26 | 对司法鉴定人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处罚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 |
较重 | A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 | |
B | 第二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 | |||||
C | 第三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 | |||||
严重 | 超过三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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