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0-3000-2022-0001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2-03-31
- 标 题: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54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司〔2022〕42号
- 发布日期:2022-04-01
- 有 效 性: 有效
范强代表:
《关于优化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第1254号)收悉。该件由我单位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分别办理,现将我局分办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情况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的规定,采用司法部设计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代替原先的《经济状况证明表》,以实行个人诚信承诺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
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提醒办案律师依法(《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履行监督职责,如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与申请时说明情况不符的,立即反馈至法律援助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法》关于“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的工作要求,我市法律援助机构也正在探索通过借助民政部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有疑义的当事人开展复查,避免法律援助权利被滥用,依法维护法律援助制度公信力。
二、我市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制定情况
我市目前使用的是2016年3月出台的《福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规范化要求的不断提高及法律援助律师工作量的增加,该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工作实际,无法起到有效调动律师等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性的作用,不利于案件和服务质量的提升,确有必要进行修订调整。
在新补贴标准制定过程中,我局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就案件办理天数等焦点问题专门向省司法厅请示汇报,与市财政局就补贴标准调整方案反复进行论证、完善,并根据需要不断地补充相关文件、依据等。目前,我局在全面结合工作规范要求,详细测算办案工作量并参考兄弟省、市标准的基础上,几易其稿形成《福州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初稿(其中包括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并提交到市财政局。该《管理规定》的制定亮点主要有:一是明显提高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值班、办案等补贴标准;二是对援助经费使用范围重新界定,新增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补贴、案件质量评估补贴等;三是新增了减少或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的情形,以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确保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四是新增了可以根据本地年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实现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目前,我局与同属本建议分办单位的市财政局正在就《管理规定》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争取近期出台。
三、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问题
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司法部、省司法厅先后下发了《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0058-2019)》《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SF/T0032—2019)》《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SF/T0085-2020)》《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SF/T0086-2020)》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办案中制作《谈话笔录》等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根据标准加强工作规范化水平的同时,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也正在不断探索减轻基层法援机构和办案律师负担的举措,例如借助“信息化”途径、编制法律文书模板等多种方式提升工作效率等。接下来,我局将要求市法律援助中心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方法,结合实际推出更多具体举措,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不断提升工作管理水平。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感谢您对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围绕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切实增强社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
分管领导:丁 萍
联 系 人:陈闽霞
联系电话:83217163
福州市司法局
2022年3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