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0-3000-2021-0000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1-03-10
  • 标    题: 关于市人大十五届五次会议第148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司〔2021〕26号
  • 发布日期:2021-03-15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市人大十五届五次会议第148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榕司〔2021〕26号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时间:2021-03-15 15:52

    

何青华代表 

   感谢您多年来对福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支持。 

  您提出的“律师滥用调查令应建立惩戒机制”,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具有现实意义。律师调查令作为一项由法院签发给律师的法律文书,代表的是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如果在运行过程中被持令律师滥用,无疑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有损法院和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损害司法公信力。为此,有必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2019年1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闽高法〔2019〕27号),对律师持调查作了程序方面的规范,并对律师持调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律师经人民法院发给调查令,应当依法持令调查,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持令调查律师不得妨碍接受调查人执行调查令,不得选择性收集有关证据或者信息,不得向人民法院隐瞒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或者信息。对持令调查中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持令调查律师应当保密,且仅限于本案执行目的使用,不得泄露或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持令调查律师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一是未完整、及时反馈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二是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规定交还调查令或者回执的;三是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四是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五是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六是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对案件事实进行歪曲、不实、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审理的;七是其他滥用调查令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从工作实践情况看,调查令已成为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有力手段,调查令的行使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发挥律师调查取证作用、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有利于当事人充分高效维权。下一步,为促进调查令制度健康发展,我局将会同市律师协会加大对民事调查令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民事调查令的知晓率;协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沟通协调,推动相关单位开放调查快速咨询窗口或者在其官网或官微上提供民事调查取证指引,便利我市律师调查取证;同时发现律师在申请调查令和持令调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将全力配合人民法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违法违规惩处工作警示教育作用,防止律师滥用调查令,超范围调查,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分管领导:岗永红 

    人:王惠钦  

  联系电话:8335995113705930082 

    

    

    

  福州市司法局 

  20213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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