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0-3000-2020-0002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0-04-22
- 标 题: 关于市人大十五届四次会议第008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司〔2020〕66号
- 发布日期:2020-04-27
- 有 效 性: 有效
您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涉企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制度缓解民营企业经营发展压力的建议》(第0086号)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局长唐新文同志专门指示我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要认真办理。根据局领导要求,我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认真调研代表们所提建议,现答复如下:
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全市司法行政部门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审批工作。为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因工作确需外出的问题,2013年7月,我局结合实际出台《福州市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增加了社区服刑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外出请假条款,同时针对社区服刑人员遇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形无法按规定办理外出请假手续的情况,明确经司法所负责人同意,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口头请假外出,紧急情形消失后再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015年10月,为更好地解决我市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就学或临时就医等实际需求,我局创新制定出台《关于规范扩大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监管范围审批工作的通知》(附件2),基本上解决了社区服刑人员因就业、就学或临时就医等需要扩大定位手机监管范围,简化因工作需要相关请假手续。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全面确立,社区矫正的执行模式将发生改变。
一、关于明确给予外出请假便利的涉企服刑人员范围的有关情况
据统计,我市社区服刑人员中有不少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78人、实际控制人21人、董事(长)5人、股东66人、高管50人,这五类人员约占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5.8%。当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未就涉企社区服刑人员“经营外出”请假情形进行规定。在工作实践中,我局从方便涉企社区服刑人员“经营外出”的角度出发,要求全市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于涉企社区服刑人员“经营外出”请假申请,只要企业能够出具证明材料(盖章),无特殊情况均要予以准假。对于其企业业务范围涉及我市多个县域的,按照《关于规范扩大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监管范围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认真核实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视情扩大定位监管区域,切实保障涉企社区服刑人员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但在工作执行过程中,个别基层单位对涉企社区服刑人员“经营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过严,易造成“请假难”现象。
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我局经专题调研,参照三位代表的建议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中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认定标准的参考意见》,对民营企业家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初步界定,具体为: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类别。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要求全市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按照“平等保护、有所侧重”原则,对于有生产经营需要的涉企社区服刑人员做到人性化、规范化管理,既满足涉企社区服刑人员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外出请假的实际需求,又做到监管宽严适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和督查,充分发挥我市社区矫正监督投诉电话(邮箱)的作用,杜绝个别基层单位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方面不担当、乱作为现象。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出请假事由的有关情况
当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对社区服刑人员请假情形的规定较为简单、不够具体。《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前段时间,省司法厅在全省征求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意见建议时,我局已将三位代表关于明确涉企社区服刑人员和普通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事由的建议列入反馈意见中。司法部近期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正当理由”的规定,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工作重要事务等。下一步,我局会加强同省司法厅沟通,建议在我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中尽量对涉企社区服刑人员以及普通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情形进行细化,力求让外出审批管理更具人性化和操作性。此外,我局将深入调查研究,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拟在鼓楼区开展试点,会同检察机关制定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操作规范,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全市外出审批工作。
三、关于合理设置请假审批程序的有关情况
现阶段,我市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程序按照《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外出时间在7日以内的由司法所审批,外出时间超过7日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全年累计请假超过60日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在特殊敏感时期根据上级要求提级审批。2019年4月起,根据《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规定(试行)》(附件3)要求,全市严管社区服刑人员统一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外出请假审批工作有廉政风险点,在工作实践中,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严格审核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的请假证明材料,对不提供有关证明或者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确保请假审批工作规范有序。
下阶段,我局将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细化外出请假应当从严审批和从宽审批的情形,做到监管宽严适度。
四、关于加强外出期间的监督管理的有关情况
当前,我局要求基层单位在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工作人员每日通过通讯联络、手机定位、app定位等手段掌握其动向,防止脱管,并要求其返回后及时到司法所销假。接下来,我局将对现有的信息化监管手段进行优化提升,探索“智慧矫正”建设,目前与厦门纵横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多次研讨,拟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发“在矫通”app小程序,运用活体检测技术,使系统能在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人脸验证时可即时上传位置信息,有效杜绝人机分离现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分析异常行为并告警,实现用数据管人;逐步开发线上请假审批功能,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三位代表的建议符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极大支持和促进。后续工作推进情况,我们真诚希望三位代表能继续予以大力支持,共同推动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再上新台阶。
分管领导:方振荣
联 系 人:林 涛
联系电话:83537301
福州市司法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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