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10-2708-2020-0005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20-12-02
- 标 题: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榕司〔2020〕159号
- 发布日期:2020-12-0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公安局、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转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闽公监管〔2019〕4号)精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意义
律师会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实现律师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我市两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市律师协会要提高思想站位,充分认识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站在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高度,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切实增强职业感和责任感,树立大局意识,强化服务理念,充分把握《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精神实质,不断把贯彻落实工作推向深入,努力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和规范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工作
(一)规范律师会见流程
1.及时转递信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帮助)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给办案部门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含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并记录在案。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通信;看守所应当对信件进行安全检查。除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外,看守所应当将信件两个工作日内转递,不得截留、复制、删改或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
2.规范会见凭证。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申请会见应当出示律师工作证书和法律援助公函;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或指派的值班律师办理法律帮助需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出示律师工作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法律帮助申请表或者法律帮助的通知书。律师助理随同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可以向福州市律师协会或相关律师事务所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翻译人员应当提供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侦查阶段,律师申请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许可会见文书。
看守所安排会见除核验上述证明文件外,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
3.依法安排会见。经核验会见凭证和身份证件符合会见条件的,看守所能当场安排的应当场安排,不能当场安排的应向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在48小时内律师能够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按照受理时间顺序依次安排律师会见、办案机关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原委托的律师要求当面确认解除委托关系情况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原委托的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4.保障会见安全。看守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押至律师会见室,与律师当面交接、核实确认身份后,律师方可进行会见;看守所应当加强对会见区的安全监控和外围警戒,保障会见安全,但不得进行监听;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关闭上网、即时通讯等功能,并提供在会见期间不使用该设备从事录音录像、无线通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承诺书。会见时,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行凶、自杀、自残、逃脱、突发疾病等异常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看守所。
(二)完善工作机制
1.提供会见预约便利。建立会见预约机制,在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预约等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
2.保障会见场所配备。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建设标准要求,保障律师会见室数量,满足律师会见需求。新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数量要按照设计押量每百人4间的标准建设,老旧看守所要因地制宜、挖掘潜力,通过改建、扩建等办法,进一步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
3.丰富会见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共同会见。律师会见量较大的看守所可设置快速会见室,安排时长在半小时内的快速会见申请。有条件的看守所可以探索视频会见。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书面征得律师同意,可以使用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4.提供非工作时间会见服务。遇有特殊情形,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满足律师会见需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接待时间;因特殊情况律师不能在工作日会见的,经批准,可在非工作日安排律师会见。
5.完善等候区域建设。有条件的看守所在接待大厅设置律师等候休息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并在等候区内设置座椅、饮水机、储物柜等设施设备,提供复印、打印服务。
(三)健全权利救济和违规查处机制
1.畅通投诉和建议渠道。看守所应当在律师等候休息区公示受理律师投诉的机构名称、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2.依法保障行使救济权利。律师认为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公安机关、驻所检察室、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进行投诉,或者向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有关单位接到律师投诉或律协反映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调查和处理情况。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有关单位应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并及时调查、处理和反馈。
3.建立违规行为查处机制。律师会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会见区,严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违法违规传递物品、文件,严禁在会见场所吸烟。
律师会见中有违规行为的,看守所应当立即制止并通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严格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
4.依法维护看守所周边法律服务秩序。严禁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看守所周边非法设立办公室、接待室,违规发布广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适时检查整治,依法查处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和扰乱正常会见秩序等行为。
三、履行法定职责,务求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安机关和看守所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协调,为律师会见工作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相互间的日常联络工作;必要时,联席会议可邀请检察机关、法院和律师代表参加。完善工作信息沟通、重大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定期沟通、通报律师会见工作情况,并建立看守所律师会见服务评价机制,不断提高看守所服务质量,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二)建立督查机制。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检查范围,组成专门督导组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全面评估工作实际效果,推动我市律师会见工作成果化、法律化;对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