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0-2708-2009-0003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09-12-11
  • 标    题: 关于全面启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司[2009]233号
  • 发布日期:2009-12-11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全面启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通知
榕司[2009]233号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时间:2009-12-11 00:00

 

 

各县(市)区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和省委政法委《关于福州市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的批复》(闽委政〔2009〕55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我市于今年6月24日召开“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决定今年下半年将试行社区矫正范围扩大到全市各县(市)区。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在我市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经研究决定,在12月底全面启动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长乐市等5个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以外,我市其他8个县(市)区作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的单位,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动,接收衔接工作同步进行。原来由公安机关监管的监外服刑人员整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整体移交接收工作应当在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 

  二、整体移交接收对象为目前已在监外服刑的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整体移交接收工作由相关县(市)区委政法委牵头,同级公安机关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制定整体移交接收方案。移交工作以街道、乡镇为单位进行,由派出所制作《监外服刑人员移交花名册》,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地监外服刑人员及档案材料统一移交司法所,并以必要形式集中宣告。要严格执行“人档相符、见人见档、整体交接”原则,对人档不符、有人无档、有档无人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补充或查找;人档相符的,司法所方可接收。移交接收具体事宜按照《福州市社区服刑人员移交、接收暂行办法》(榕社矫办〔2009〕1号)执行。 

  四、社区矫正启动后的日常接收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要在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将监外服刑人员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其居住地县级司法局,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在监外服刑人员报到时,应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看守所对在押服刑人员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会同公安派出所向监外服刑人员及其居住地群众公开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保外就医原因以及在监督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并为监外服刑人员办理接收登记手续,采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对监外服刑人员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由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查明原因。对有脱管倾向或不回原籍报到的,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其脱管失控。对脱逃或下落不明的,应及时通报县(市)区公安机关组织追逃。 

  五、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执法主体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工作主体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刑罚意识,转变原有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要把社区矫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严格执行社区矫正程序规范,认真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措施,依法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教育、公益劳动、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管控措施,健全完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七、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活动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宣判或做出决定时,应做好告知、文书送达等工作。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扩大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和假释、减刑的适用。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行为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组成合议庭审理,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做出撤销缓刑或假释、收监执行的裁定。 

  八、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重点加强四个环节的监督:一是交付执行环节。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等进行监督。二是执行变更环节。对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是否依法给予处罚,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是否依法收监执行,以及对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予以减刑等进行监督。三是执行终止环节。对执行期满应当解除矫正、恢复政治权利的,或者执行期间死亡的,是否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四是日常监管环节。对是否及时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要依法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社区矫正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中共福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福 州 市 公 安 局

     

福 州 市 司 法 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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