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0-2710-2019-0003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19-07-26
  • 标    题: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司〔2019〕166号
  • 发布日期:2019-07-3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司〔2019〕166号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时间:2019-07-30 11:21
 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落实。

 

 

                                  福州市司法局

                                 2019年7月26日

 

福州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司〔2019〕106号),福州市作为福建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地区,为进一步推动“减证便民”工作,细化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要求,现就我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围绕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捷、统筹谋划和平稳有序原则,以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为工作目标,通过试点先行、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二、试点范围

结合福州市实际,选取市市场监管局等试点单位共81项政务服务事项的83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作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工作措施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一)明确告知承诺适用对象对于纳入试点政务服务事项的相关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试点单位需明确可以代为承诺的证明事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二)制定告知承诺工作流程由市司法局和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试点单位配合,制定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申请人承诺和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要求。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试点单位对外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对纳入试点的政务服务事项,试点单位要及时修改完善办事指南。
    (三)开展事中事后核查。针对试点证明事项的特点,由市司法局负责,试点单位配合,制定分类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试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试点单位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四)探索失信惩戒模式。根据《福州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领域“红黑名单”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社会建设,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市司法局和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试点工作实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工作机制。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试点单位要及时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福州市实际,由市司法局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编制试点事项目录,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间节点。 
    (二)组织开展试点。2019年7月起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半年,按照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实效。 
    (三)总结经验做法。试点单位要于2019年1031日前对试点工作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汇总梳理报省司法厅。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工作措施和工作步骤,加强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工作实效。市司法局作为我市试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总体协调、指导推进试点任务,开展考核管理,市行政(市民)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做好考核评估。由市司法局和市营商办负责,适时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成效纳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评估,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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