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0-2710-2019-0003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2019-07-03
- 标 题: 关于开展2019年律师公证员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司职改〔2019〕3号
- 发布日期:2019-07-04
- 有 效 性: 有效
为做好2019年我市律师、公证员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报送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全市律师、公证员专业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福建省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2号)、《福建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3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审范围与对象
(一)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和对象是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正式批准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律师协会从事律师事务管理工作或属事业编制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且具备申报四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
(二)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和对象是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正式批准的公证处从事公证业务工作,且具备申报四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现职公证员。
(三)除闽职改〔1993〕18号文件中规定的五种人不能申报评审外,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在惩戒期内接受惩戒的,或因违反公证职业道德和纪律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不列入评审范围。
三、送审材料要求
(一)各县(市)区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
(三)《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15份);
(四)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传(2000字左右)(一式15份);
(材料3、4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
(五)任现职以来近3个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六)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执照复印件各1份;
(七)不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到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的,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并附上毕业学校的联系方式或能够有效证明其学历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八)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往年未通过评审的再次申报者,应补充新的业绩材料;
(九)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
(材料5、6、7、8、9按顺序装订成册)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原件后加盖公章。
四、公示
根据有关规定,各单位在申报人员有关评审材料正式上报前,应将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简明表》在所在单位张贴公示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且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有关表格的审核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材料真实,符合×级律师(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绩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让他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经发现查实,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对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骗取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和所聘职务,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五、任职及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材料报送至市司法局职改办(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7号楼770室),报送材料时间为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朱静,联系电话:83537302。
六、收费标准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的有关规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300元。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有关表格可登陆福建省司法厅网站(http://sft.fujian.gov.cn)“办事服务”栏目中搜索下载。请各单位收件后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将汇总后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发到zzb83321387@163.com邮箱。
(二)根据《关于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中建立完善个人承诺和公示制度的通知》(榕职改〔2006〕58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时要出具书面承诺书,对自己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书面承诺(报送材料时由本人现场书面承诺)。
(三)如申报人员数量较少,将委托省司法厅职改办评审。
福州市司法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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