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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医药大学:
你学院报送的关于在贵院设立“福建中医药大学医疗法律援助站”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精神,为充分发挥学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医事法律方向)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经研究,同意成立福建中医药大学医疗法律援助站。
特此批复。
福州市司法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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