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司罚决〔2024〕1号
时间:2024-01-04 13:33

  当事人:陈杰,男,汉族,福建势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810065464。

  经查明:2023年3月20日,福建势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陈杰律师担任陈衍鑫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当月27日,陈杰律师在厦门市第一看守所8号会见室会见犯罪嫌疑人陈衍鑫时,将点燃的香烟递给陈衍鑫,被网巡中心发现并通报有关单位。

  以上事实有福州市律师协会《移送函》及所附案件卷宗材料、询问笔录、陈杰《申辩意见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陈杰律师接受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向在押犯罪嫌疑人传递香烟,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类)》第十项“首次违反本项规定、处罚标准为停止执业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杰律师以下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六个月。停止执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陈杰律师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福州市鼓楼区司法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司法局

  2024年1月4日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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