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福州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初审 | 资产证明(资金证明)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十九条 | 银行 | 银行开具资金证明 |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 |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初审 | |||||||
2 | 福州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初审 | 住所证明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十九条 | 申请人自备 | 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 |
律师事务所设立初审 | |||||||
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备案初审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二十六条 |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初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五条 | ||||||
公证机构变更办公场所设区市初审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3 | 福州市司法局 | 重新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初审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 司法行政部门 | 由申请人向福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申请调查,仅限省外律师提交。 | |
重新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初审 | |||||||
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初审 | |||||||
4 | 福州市司法局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初审 | 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的材料(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 | 公安部门 |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 |||||||
首次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初审 | |||||||
重新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初审 | |||||||
重新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初审 | |||||||
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初审 | |||||||
首次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初审 | |||||||
首次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初审 |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初审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第十三条 | ||||||
公证员任职设区市初审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 ||||||
5 | 福州市司法局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补证初审 | 执业证遗失声明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第十条、第十一条 | 省级报刊 | 须注明遗失的执业证持证人姓名、执业证号及执业证书流水号。 |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补证初审 | |||||||
公证员执业证书遗失补证设区市初审 |
1.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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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执业证书遗失补证设区市初审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 ||||||
6 | 福州市司法局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初审 | 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修正)(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4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4号和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八条 | 港澳律师管理机构 | 提供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复印件 | |
7 | 福州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 申请人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8号)第十一条 | 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 | 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公证人公证,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 | |
8 | 福州市司法局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初审 | 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材料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4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4号和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八条 | 港澳律师事务所 | 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初审 |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闽司[2018]167号) 第六条 |
台湾律师事务所 | 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 ||||
9 | 福州市司法局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初审 | 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4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4号和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八条 | 港澳律师协会 | 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出具证明 |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变更派驻(首席)代表初审 | 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出具证明 | ||||||
10 | 福州市司法局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初审 | 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根据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4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4号和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八条 | 港澳律师管理机构 |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变更派驻(首席)代表初审 |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 ||||||
11 | 福州市司法局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注销初审 | 拟注销的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清算报告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修正)(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4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4号和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二条 | 申请人自备 | 清算工作完成并提供相关材料 | |
12 | 福州市司法局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注销初审 | 拟注销的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修正)(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4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4号和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二条 | 申请人自备 | 无遗留债权债务问题 | |
13 | 福州市司法局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初审 | 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拟派驻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修正)(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4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4号和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二条 | 港澳户籍管理部门 | 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拟派驻代表的身份证 |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变更派驻(首席)代表初审 | 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拟派驻代表的身份证 | ||||||
14 | 福州市司法局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初审 | 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拟派驻代表的香港、澳门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修正)(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4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4号和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二条 | 公安部门 | 在有效期内,提交复印件 |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变更派驻(首席)代表初审 | 在有效期内,提交复印件 | ||||||
15 | 福州市司法局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初审 | 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文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修正)(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4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4号和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二条 | 港澳律师管理机构 | 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后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
16 | 福州市司法局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初审 | 台湾地区律师公会出具的该代表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公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闽司[2018]167号) 第六条 | 台湾律师公会 | 台湾地区律师公会出具证明 |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变更派驻(首席)代表初审 | |||||||
17 | 福州市司法局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初审 | 台湾地区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闽司[2018]167号) 第六条 | 台湾律师管理机构 | 台湾地区律师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变更派驻(首席)代表初审 | |||||||
18 | 福州市司法局 | 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初审 | 变更后办公场所的证明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4月27日修正)(2002年3月13日司法部令第70号发布,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4号,2006年12月22日司法部令第104号和2015年4月27日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二条 | 申请人自备 | 租赁合同、产权证明 |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初审 |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闽司[2018]167号)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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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福州市司法局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初审 | 律师事务所在台湾地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闽司[2018]167号) 第六条 | 台湾律师管理机构 | 提供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
20 | 福州市司法局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初审 |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拟派驻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闽司[2018]167号) 第十一条 | 台湾户籍管理部门 | 台湾居民身份证 |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变更派驻(首席)代表初审 |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合并、分立初审 | |||||||
21 | 福州市司法局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初审 |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闽司[2018]167号) 第十一条 | 公安部门 | 在有效期内,提交复印件 |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变更派驻(首席)代表初审 |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合并、分立初审 | |||||||
22 | 福州市司法局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注销初审 | 拟注销的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清算报告 |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闽司[2018]167号) 第十三条 | 申请人自备 | 清算工作完成并提供相关材料 | |
23 | 福州市司法局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注销初审 | 拟注销的港台湾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 |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闽司[2018]167号) 第十三条 | 申请人自备 | 无遗留债权债务问题 | |
24 | 福州市司法局 | 台湾律师事务所驻大陆代表机构变更名称、住所初审 |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已变更的证明文件 |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闽司[2018]167号) 第十一条 | 台湾律师管理机构 | 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后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
25 | 福州市司法局 | 台湾律师事务所与大陆律师事务所联营初审 | 台湾律师事务所获准在台湾地区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 《福建省内大陆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闽司[2018]167号) 第八条 | 台湾律师管理机构 | 提供该律师事务所及其派驻内地代表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代表名单 | |
26 | 福州市司法局 | 台湾律师事务所与大陆律师事务所联营初审 | 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台湾律师事务所符合台湾地区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 《福建省内大陆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闽司〔2018〕167号 第八条 | 台湾律师管理机构 |
需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福建省公证协会验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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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福州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初审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申请合伙联营条件的证明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司法部令第126号) 第七条 | 港澳律师管理机构 | 港澳律师管理机构 | |
28 | 福州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初审 | 联营各方拟派驻律师的材料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司法部令第126号) 第七条 | 港澳律师管理机构 | 律师执业证 | |
29 | 福州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初审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申请合伙联营条件的证明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闽司〔2019〕238号) 第十四条 | 港澳律师管理机构 | 港澳律师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 |
30 | 福州市司法局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初审 |
联营各方认缴出资的证明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闽司〔2019〕238号) 第十四条 | 银行 | 银行开具资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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